《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申领条件
(一)发放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55周岁、女性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三)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歇业、破产等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完全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已其他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
(二)申领原则。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就业部门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申领资料。符合规定的人员到县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3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2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2份。
3、毕业(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份,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4、两寸近期免冠蓝底证件照6张。
二、办理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初审,县就业部门复审,州就业部门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到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申领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二)初审。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人员,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上报县就业部门复审。重姓名、重身份证号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三)复审。县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负责对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核发证。州就业局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对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报的申请人员资料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予以发证。
三、温馨提示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在发放、换发、补发证书时,均不向劳动者收费。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本人登报声明的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三)同仁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咨询服务电话:0973-872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