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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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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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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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批复);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在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低于3万元);
(6)在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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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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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势;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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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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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登记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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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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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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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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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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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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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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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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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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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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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双日三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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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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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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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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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厅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民办非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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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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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三)登录青海社会组织网(www.qhmgj.gov.cn),点击右上方“下载中心”栏目民办非企业单位项,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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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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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六)注销时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和财务凭证),并领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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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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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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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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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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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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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民政局社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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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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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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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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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双日三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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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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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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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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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3-879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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