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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3/20 15:27:00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洁建设,依据党章、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同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第一条 科级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研究,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条 交流的对象:

1、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2、在同一个单位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3、按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4、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条 科级干部交流的具体要求:

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一届的,应有计划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视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新提拔担任乡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异地任职。

4、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视工作情况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5、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6、干部交流可以在乡镇之间,县直部门之间,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级干部交流工作的办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畅通科级领导干部下的渠道

 畅通科级领导干部下的渠道,重点是规范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畅通科级领导干部下的渠道,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畅通科级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本人提出辞职等。

 到龄免职(退休)的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县管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同意后,可延迟免职(退休)。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将视情节调整现有岗位或免去领导职务、降级处理。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3、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或因工作失误,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组织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差、缺乏担当精神,在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不主动作为、处置失当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遣,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推动全县重点工作不力,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排末尾的;

6、不讲团结协作,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闹无原则纠纷,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7、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9、因公外出、请假、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10、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11、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十一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除进行岗位调整纳入“下”的渠道,还需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同仁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试行办法(试行)》同纪〔2014〕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调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作适当安排。

十三 健康原因调整的情形有:因病不能正常上班、

无法履行工作职责6个月以上的;因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未满6个月,但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四 科级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畅通科级领导干部“下”的渠道,要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任何组织或个人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或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的行为,一经核实,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十六 科级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科级领导干部中的非中共党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科级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原则上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以下特殊情况,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1、因上一级领导出县等原因,请示、报告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3、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4、涉稳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5、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

1、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应每半个月向分管县级领导专题请示报告;

2、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应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交办领导请示报告;

3、涉及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事项,在办理前应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4、单位内部大额财务开支情况,应在发生开支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5、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调整等干部人事问题和建议,应在动议意向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6、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7、上级领导到县上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8、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重要数据、重要情况,应在上报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上报;

9、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

10、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评优选先,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批的事项,应在确定报批前向分管县级领导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建议;

11、领导干部外出以及需要向组织及时请示报告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12、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涉及第5至10条情形的,分管县级领导在接到部门请示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并明确事项、理由、办理方式、意见建议和有关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纪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要及时提醒、约谈和诫勉。对因请示汇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大工作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问责。

第四章 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离县外出考察学习或参加培训,均需填写《同仁县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需签署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单位副职及部门管理的科级单位领导干部,需签署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县级领导同意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需签署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县级领导外出,可电话请示同意后,由其他副职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考察学习和参加培训期满须到县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按时到岗工作。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请病、事假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同仁县科级干部请假报告单》,按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报备。科级干部请年休假,要按年初预安排,视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同仁县科级干部休假报告单》,严格按程序申报,严格按规定审批,严格按批准时限休假。科级干部婚、丧、产、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请销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必须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及时委托班子成员办理书面手续。因病请假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

第二十四条 科级干部完成考察学习、请假期满,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向相关领导进行口头报告。凡科级干部不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有“不假而走”现象或假满逾期不归超过3个工作日或出现两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有“不假而走”现象三次或假满逾期不归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改变外出路线、延长外出时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有“不假而走”现象三次以上或借考察、学习、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科级干部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年内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章 科级干部申请调动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调离同仁,需本人书面提出调动申请,填写《科级干部调动审批表》,按要求逐级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申请调离本县需在现职级任职满五年以上。调入本县的科级干部申请调离,需在本县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离的科级干部自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调动。

第六章 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参加各类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玩手机,不打瞌睡,专心致志开好会。

第三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参会,不得擅自更换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提前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并派班子成员参会。

第三十一条 科级领导干部参会情况实行一会一通报,年底汇总再通报,并与相关考核挂钩。

第七章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转任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审批任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受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根据所在单位工作分工,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所从事公务中,效能低下、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同仁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试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执行,与所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同步进行、同步述职、同步测评、同步评价。

第三十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病、因事外出的,应当履行病事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到县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按时到岗工作,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与其他干部同考勤、同奖惩。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病退申请并提供省级医院证明,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2、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本人申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提前退休。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不定期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履行职责、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较轻的,对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将予以免去其现任非领导职务、降级或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