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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费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办法(试行)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31 9:3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等相关规定,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同仁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同仁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时效

1、本补偿标准与办法适用于同仁县集体土地的征收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2、本补偿标准与办法不适合同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实施意见进行。

3、同仁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标准与办法原则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发改、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征收集体土地标准待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厅统一安排时进行调整或修改。

二、补偿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据省政府《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3、以建设项目通告作为时间节点,以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影像资料为依据,区分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建设审批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实行差别化的补偿机制。

4、以有自建房屋的一户宅基地和宅基地证认定为一户。

5、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2000

三、集体土地补偿办法 

1、城市规划区内(南至唯哇村,德合隆南路与阿赛公路交汇处,北至向阳村,河西至向阳村与尕沙日分界沟,河东至塌山砖厂),东至东山根,西至西山根)县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补偿标准前按现行地价标准执行,规划区外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发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2、对同仁县人民政府发布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前,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国土部门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按本方案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无国土、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房屋及附着物按评估价扣除20%给予补偿

3、每户宅基地上房屋总补偿建筑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给予登记补偿。县政府下发建设项目通告后抢建抢修抢栽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4、对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审批时间的不予补偿。

5、对在集体土地上提供地勘、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验收合格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依法建成的房屋及附着物,其征收补偿标准在本方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2、商业铺面补偿考虑房屋所处的地段、手续完整度、建筑结构、使用年限、成新率、用途、层高、周边环境等综合因素,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铺面评估给予补偿。

3、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4、办公用房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加工车间等生产性用房按政府批准文件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或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批准用途予以补偿。

五、商业用房认定依据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途的。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途的。

3、持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商业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

4、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商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三年以上,且有缴纳税费票据的。

5、商业铺面面积按临街实际经营的一层营业面积计算,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

六、本补偿标准与办法于2015820日实施。

七、本补偿标准与办法由同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