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3 11:33:05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卷宗。

  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受理文书。包括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二)听证告知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申请书、通知书、公告、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文书。包括检查(勘查)笔录、延期决定通知书、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不予延续)决定书、变更(不予变更)决定书、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包括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

  (二)提取物证、书证清单;

  (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调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含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

  (四)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七)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笔录);

  (八)当事人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等;

  (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十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

  (十三)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包括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或者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委托书》(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组卷归档。

  第五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的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存根或复印底联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组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物品清单、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三)实施人身强制有关证据及审查批准文书;

  (四)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决定书、现场笔录、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通知书、处理清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五)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现场笔录、通知书,解除(延长)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六)被执行人有关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催告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执行公告;

  (二)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笔录,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笔录;

  (三)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审批表、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决定书;

  (四)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审批表、决定书;

  (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告知书;

  (六)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通知书;

  (七)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决定书;

  (八)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催告书、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第八条 行政确认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确认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确认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

  (三)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相关资料;

  (四)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所获相关证据、审查(调查)报告;

  (五)予以(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六)登记证件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依法收取费用的单据;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九条 行政征收(征用)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征收(征用)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有关依据、证据材料;

  (二)请求减、免、分期缴纳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

  (三)征收(征用)审批文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四)行政相对人交纳款物单据;

  (五)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条 行政裁决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裁决告知书;

  (三)行政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调查终结报告、行政裁决决定书;

  (五)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给付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给付完毕20个工作日内,按照类别或者批次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给付申请书(表);

  (二)灾民或者被救助(补助)人员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评议意见;

  (四)给付机关调查材料、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实意见;

  (五)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发放款物登记表(款物领取表或者发放款物花名册)、款物发放情况报告;

  (七)其他重要资料、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并且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实行正副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封面应当格式统一,卷内材料依次编排顺序页码装订整齐(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案卷装订线处应当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立卷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不便于随法律文书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建立证据材料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年度编排案卷目录,行政执法文书可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第十六条 本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