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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危险化学品冬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10/8 10:43:19    

省安监局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冬季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央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10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危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寄递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青安办〔2015〕54号)的工作安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要求

在今年开展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重要会展重大赛事活动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五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重点检查在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未覆盖到的企业等。认真做好前期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未得到有效解决、排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打非治违和“四个一律”要求落实不到位、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死灰复燃、安全生产秩序未得到规范等现象要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予以追责。同时,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具有共性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行为:

(1)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证照或文件,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等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超许可范围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

(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规定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行申报并取得相关安全审查的。

(3)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

(4)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

(5)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五落实五到位”。

(6)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7)未按规定强化冬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未制定并落实排查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未对重点部位落实监控责任、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等。

(8)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培训取证不到位,培训存在走过场等情况。

(9)未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和未遂事故及事件报告激励机制。未遂事故(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的管理不到位。

(10)未有效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企业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是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2)化工装置设计管理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化工企业装置设施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安装;建设项目设计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变化;是否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强化对工艺设备变更管理的安全检查,从变更管理制度制订,变更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变更前、变更过程中和变更后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方面严格检查。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查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倒罐、违规进行特殊作业。检维修等环节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修订完善等情况。

(4)生产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设备巡检、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确保装置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压力容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和保护等情况。

(5)落实工艺运行、工艺纪律执行及巡回检查等制度的情况。重点查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工艺指标的控制,日常巡检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等情况。

(6)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是否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7)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未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实的。重点查是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8)查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等情况。

(9)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重点查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了单罐单堤(隔堤)的要求等情况。

(10)未执行变更管理规定的。重点查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等情况。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有无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违规交叉穿越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

(3)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警示标志、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事故救援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备用。

(6)经营场所内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以及是否挂牌管理。

(7)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储存、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超设计能力、超许可范围储存问题;

(2)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查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过硫酸物、硝酸盐等强氧化剂,氰化物、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电石、金属钠、遇水发生激烈反应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是否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等国家标准。

(3)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

(4)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核准的仓库、储罐储存功能和用途的情形。

(5)是否存在在储存库房、罐区内进行分装、桶装、调配等作业行为;是否违规在罐区内加注添加剂。

5.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1)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要求规范存放。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储存、领取、使用的出入库核查制度,临时用电、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的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重点岗位。

(3)是否向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是否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台帐。

(4)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局备案。

(5)在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是否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建立制度、台帐。

(7)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油气输送管道: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含油气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重点整治标志设置不齐全,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不到位,监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事故应急管理缺失等安全隐患。

(2)各油气管道权属企业是否完善管道运行各项保障措施。油气长输管线在隐患整改期间是否采取加大巡检巡查频次,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管道运行安全。

(3)按照《青海省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4)对尚未完成整改的和省物资储备局251处输油管线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资金到位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1月30日前)

1.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职责,采取措施得力,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开展专项大检查。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开展全面的自查整改,并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整改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查整改落实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明确治理责任,采取下达整改指令、专项督办、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3月1日至31日)

1.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照工作方案,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要逐一复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出现禁而不止和死灰复燃现象。

2.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大检查工作“回头看”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大检查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巩固大检查成果,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实际和重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同时,迅速将此次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整改。

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各企业在认真组织自查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深入检查,注重实效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在企业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由安全监管部门带队、化工专家参加的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深入一线,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重点地抽查企业关键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作业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对各县市、区、行委)及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辖区内的各企业进行全覆盖,保证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严格执法,落实整改。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严执法”,不搞“下不为例”,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要把严格执法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手段,按照“四个一律”、“五个100%”(重点地区执法覆盖率100%,重点行业领域执法覆盖率100%,重点企业执法覆盖率100%,企业自查自纠覆盖率100%,隐患销号率100%)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要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的,要按有关规定迅速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格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

(五)认真总结,巩固提高。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把危险化学品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注重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大检查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指导全省化工行业面上监管工作的开展。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

联系人:薛小磊  联系电话:0971-6151609(带传真)